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将下列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一)石漠化岩溶区;(二)坡耕地和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等分布区;(三)花岗岩崩岗区;(四)崩塌、滑坡危险区;(五)泥石流易发区;(六)水土流失严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