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将下列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一)石漠化岩溶区;

(二)坡耕地和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等分布区;

(三)花岗岩崩岗区;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

(五)泥石流易发区;

(六)水土流失严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