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将下列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并向社会公告: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规划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三)连片面积较大、植被覆盖良好的岩溶区和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

(四)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人类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较为脆弱或者敏感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