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