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施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自主补充自治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自然减员的缺额。补充的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