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禁止和取缔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违法活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自治县加大对综合治理经费的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县重视军民共建工作,加强民兵和预备役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