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自主补充自治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自然减员的缺额。补充的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