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