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公民有权对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旗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检举、控告应当受理;有明确检举人、控告人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其反馈查处情况。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