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