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