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办公、科研、商业、文化、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等建筑和居住区以及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无障碍设施,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