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文化、体育、娱乐、交通、购物、饮食、医院等各类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车位。

前款规定的停车场属于政府举办的,应当减半收取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保管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