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