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并且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