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残疾人事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