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残疾人事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