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对师范类专业学生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幼儿园、普通学校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完成规定课时的特殊教育培训课程。

盲文翻译、手语翻译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