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建设不同类型的特殊教育学校。

所辖区域人口在四十万以上、残疾儿童和少年较多并且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其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至少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所辖区域人口不足四十万并且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其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数量的特殊教育班,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高等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在高等院校设立特殊教育学院,开展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