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公众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旅游信息;(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商品和服务;(三)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四)超出合同约定的次数和时间强行安排旅游者购物;(五)强行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付费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