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旅行社设立分社、门市部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的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备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备案人发出备案回执,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