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调停员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进行调停,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公正、中立;(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停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