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调停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情况,分析和评估事态;

(二)组织劳动关系双方平等、有序协商,或者参与政府组织的劳动关系双方协商;

(三)提出争议解决建议,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停协议;

(四)向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报告调停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