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九条有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