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八条有效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