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