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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