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