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使用国有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要定期向草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交纳草原使用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草原使用管理费,要用于草原管理和建设,不准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