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沙化、碱化和严重退化的草原,纳入国土整治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治理上述草原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十年内免收草原使用管理费,免征五年牧业收入所得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