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从事草原合作经营或承包经营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签订合同。草原的合作经营权,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转让。草原的承包经营期,不少于十五年。个人承包经营的草原,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承人承包,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允许继承。草原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