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提请任命前应当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考试。但在本届内已经通过任前法律考试并接受任命,因工作变动或者提拔改任其他职务需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再进行任前法律考试。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