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