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统一制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或者考试。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