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的森林、水、矿藏和土地等自然资源。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其余全额留在自治县,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