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内由国家批准建设的基础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省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安排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积极搞好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县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自治县享受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给予的有关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