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