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四)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