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外地机动车办理转入手续的;(二)擅自办理摩托车特别通行标识的;(三)不在规定时限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的;(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