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