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以八千元罚款,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