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二)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