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二)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三)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