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