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出售、赠与、抵押、托管、出租历史风貌建筑的,应当向风景区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