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占用人从历史风貌建筑中迁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给予住房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

对自愿迁出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奖励。上述安置、补偿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