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三十六条有效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为每栋历史风貌建筑建立维护资料档案。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历任管理人员姓名、建筑物财产清单、建筑物使用情况、建筑物维修记录、维修施工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并附详细图表及相关照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