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其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费用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垫款可以由历史风貌建筑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分期偿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