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按照规定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类别给予奖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以及所有人承担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风景区管理机构申请费用补助。上述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