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不明的,历史风貌建筑由管理人管理或者占用人使用,修缮费用由管理人、占用人承担。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条规定的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费用,包括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产生的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