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所有人不明的,历史风貌建筑由管理人管理或者占用人使用,修缮费用由管理人、占用人承担。

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条规定的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费用,包括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产生的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费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