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风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阻挠。所有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的,管理人、占用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