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用人应当自收到修缮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将修缮的设计方案报送风景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