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确需拆除重建的,应当按照"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重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